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邮局用户协议

用户在申请和使用本系统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 申请人必须是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工作人员,并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
  2. 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
  3. 允许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邮局系统不定时向您的邮箱发送信息;
  4. 用户对所申请的帐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
  5. 用户对该帐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
  6. 用户单独承担传输内容的责任;
  7. 用户对服务的使用必须遵循:
    (a)从中国境内向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
    (b)使用邮件服务不作非法用途;
    (c)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d)遵守所有使用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同时包括:
    1. 用户不能利用邮件服务作连锁邮件、垃圾邮件或分发给任何未经允许接收信件的人;
    2. 用户许诺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等信息资料;
    3. 用户不能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
    4. 用户不能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
    5. 用户不能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
    6. 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提到的服务条款,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作出独立判断立即取消用户帐号。
  8.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体成员的利益,负责支付由用户使用超出服务范围引起的律师费用,违反服务条款的损害补偿费用,其它人使用用户的电脑、帐号和其它知识产权的追索费;
  9. 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邮局服务不满,用户有以下权利:
    1. 不再使用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邮件服务;
    2. 通告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该用户的服务。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邮件服务的权利立即中止。从即刻起,用户没有权利,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没有义务传送任何未读或未发出的信件给用户或第三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提供本服务系统时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能对外公开用户的姓名、邮件地址、电子邮箱、帐号和电话号码等用户资料。除非
    (a)用户授权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某人通过电子邮件服务透露这些信息;
    (b)相应的法律要求及程序要求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用户的个人资料。
  2.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绝对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权,绝不会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除非有法律许可要求及公安管理规定;
  3. 用户对使用邮件服务个人承担风险,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明确的或隐含的。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或丢失的发生都不作担保。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在邮件服务网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购物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4.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可随时中断服务;
  5.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对电子邮件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
  6.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邮局"个人用户协议"的权利,如果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用户违背了本协议,将会中断其邮件帐号。
  7. 所有发给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服务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情都会以此形式进行。
  8.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必要时会对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邮件服务条款进行修改,服务条款发生任何变动,将第一时间提示用户修改的内容,如果同意所改动的内容,可继续使用。如果不接受,将会停止该用户使用此服务。

   以上"用户协议"的各项条款应与国家有关法律保持一致,如有与法律条款有相抵触的内容,以法律条款为准。用户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致同意,对任何发生在邮件服务范围以外的事件要在一年之内着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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